杭州市萧山区“金梧桐”人才安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年4月

为高水平推进人才强区建设,以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政策吸引广大人才来萧创业创新,根据《中共萧山区委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萧山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计划目标

“金梧桐”人才安居计划的实施,旨在通过数据化手段撮合社会资源,以货币补贴和现房租赁的方式,多渠道精准解决来萧创业创新人才生活安居问题,为广大人才创业创新提供无后顾之忧且优良便捷的宜居环境,力争五年内引进10万名国内外高校毕业生,引进培养5万名国内中高级人才,引进1万名国(境)外高层次人才。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国内中高级人才

  1. 对象条件:2018年1月1日以后来萧创业,或与我区用人单位(指税收缴入我区财政的企业)签订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全职正式聘用劳动合同,在单位缴纳养老保险6个月(工作6个月后申请)以上、在我区的工资奖金等收入的完税证明3个月以上;属创业人员的须提供我区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具体分为6类对象: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高级人才(E类)、中级人才(F类)。A-F类人才认定参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2. 补助标准:

    A类人才75周岁以内,采取特事特办、一人一议的方法实施;

    B类人才65周岁以内,购房补贴100万元,租房补贴4000元/月,生活津贴5000元/月;

    C类人才60周岁以内,购房补贴80万元,租房补贴3200元/月,生活津贴4000元/月;

    D类人才60周岁以内,购房补贴60万元,租房补贴3000元/月,生活津贴3000元/月;

    E类人才60周岁以内,购房补贴20万元,租房补贴1500元/月,生活津贴1500元/月;(博士)

    F类人才35周岁以内,租房补贴1000元/月(最多3年),生活津贴300元/月(最多3年,即1300x3x12=46800元)。(硕士)

  3. 补贴用途:购房补贴分五年发放,用于购买萧山区首套住房,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按高的一方享受一次;租房补贴最长补助三年,用于人才在无住房情况下在杭州地区范围内的租房补助。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不能同时享受,允许先租后购,但需扣除已有的政策享受;生活津贴最长享受三年,可与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同时享受。
  4. 前提条件: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的取得须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自2014年3月26日到申请日止在萧山区内无住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相关住房优惠政策是指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萧山区享受过集资合作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批地建房等按政策优惠购(建)住房。申请人在享受租房补贴期间,不得以本人或配偶名义同时享受我区公租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政策实施后,区内企业新培养产生的上述人才,与引进人才享受同等待遇;我区事业单位新引进(忽略这一类,与毕业生重复)的A-F类人才的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可以参照本文件内容执行

(二)高校应届毕业生

  1. 对象条件:2018年1月1日以后来萧创业,或与我区用人单位(指税收缴入我区财政的企业)签订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全职正式聘用劳动合同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国内应届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具备学历、学位双证);(2)列入原“985”“211”工程的高校、国际QS100以内知名高校及与我区签订人才协议的高校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3)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应届国(境)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归国留学人员。
  2. 补贴标准:

    (1)博士研究生,给予生活补贴4万元和三年内最高30万元的银行贷款贴息。其中参保满1月后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工作满三年后再给予一次性1万元补助。

    (2)硕士研究生,给予生活补贴3万元和三年内最高20万元的银行贷款贴息。其中参保满1月后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工作满三年后再给予一次性1万元补助。

    (3)本科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2万元和三年内最高10万元的银行贷款贴息。其中参保满1月后给予一次性1万元补助,工作满三年后再给予一次性1万元补助。

    上述博士、硕士生活补贴与《杭州市新引进应届高学历毕业生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就高不重复享受。上述贷款贴息标准按照申请人与银行签订的实际贷款协议利率执行,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符合条件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的生活补贴与其他类型人才的购房补贴[本来就没有]、租房补贴[x]、生活津贴[x]等(贴息有的)不重复享受,认定为更高层次人才类别的应当扣除已享受政策后进行补差。

  3. 区内自主培养的2018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与引进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4. 上述生活补贴、贷款贴息申请时限为申报人毕业之日起一年内(2019.6之前),以学历证书上载明时间起算,归国留学人员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起算,逾期不予受理。

(三) 实习期间在校大学生

  1. 对象条件:在我区企业进行实习的,列入原“985”工程的高校及与我区签订人才协议的高校的全日制在校毕业学年大学生。
  2. 补贴标准:给予实习期间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津贴,最长补助6个月。

    到列入我区见习基地企业实习的大学生不重复资助。

(四)国(境)外高层次人才

  1. 对象条件:具有外国国籍或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2. 补贴标准:

    (1)我区引进的世界顶级外国专家,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给予补助;

    (2)我区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国家、省、市“外专千人”专家,且每年在我区工作满6个月以上的,分别给予每月5000元、4000元、3000元生活津贴,最长享受三年;

    (3)入选“杭州市引进高端外国专家”的人才,给予每月3000元的生活津贴,入选一次享受一年,最长享受三年;

    (4)对入选杭州市“115”重点、优秀项目和我区引智项目资助的专家,给予每月1500元生活津贴,入选一次享受一年,最长享受三年;

    (5)外籍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且在我区工作满6个月以上,给予每月800元的生活津贴,最长享受三年。

三、资金管理与设置制约

  1. 企业和非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有关人才的购房补贴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70%,用人单位承担30%。其他经费全部由区财政承担。
  2. 区外引进的人才需引进时已具备相应人才档次应具备的条件;我区自主培养人员是指在我区工作满一年后具备相应人才档次,涉及的时间节点(2018年1月1日)是指取得人才认定所依据的荣誉或学历或职称等取得的时间。
  3. 人才在享受津(补)贴期间,获得更高层次人才认定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上靠至相应标准进行补差。同一人才符合多项人才类别扶持时,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补助。各类津(补)贴必须发放到申请人本人。
  4. 2018年以前按照《萧山区企业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和《萧山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已申请补助的人员仍然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享受生活津贴或购房补贴、租房补贴,不再进行补差。
  5. 我区原引进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和出站留萧博士后人员享受的一次性安家补助政策与本文件就高不重复享受。
  6. 受补助对象接受补助期间在区内变更服务单位,应凭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证明及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新单位工资清单和缴纳养老保险清单(三个月以上)、新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补助申请表,到区人力社保局或区城乡一体办办理补助变更手续。
  7. 享受高层次人才津(补)贴期限已满,或申请对象已达到规定年龄,补助自然终止;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有犯罪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过处理,或有其他导致津(补)贴应终止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在当月内及时以书面(盖章)告知区人力社保局和区城乡一体办,停止津(补)贴发放。

四、购房补贴管理

  1. 持《杭州市萧山区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资格证》的人才购买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申请领取购房补贴。申请对象取得《杭州市萧山区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资格证》后,应在2年内购买住房,超过期限视作自动放弃,须重新进行申请。
  2. 持《杭州市萧山区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资格证》的人才凭房屋所有权证,会同用人单位到区城乡一体办签订《杭州市萧山区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协议应明确所购房源的具体信息、补贴发放形式和责任单位、所购房源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及上市交易限制、个人主动申报、用人单位的协助管理责任等内容)。
  3. 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所购住房为个人和政府共有,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人才在领取购房补贴前,应持《杭州市萧山区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变更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该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享受政府人才购房补贴金额。该注明内容未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未变更前,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不能以买卖、赠与、抵押(除购房按揭外)等方式处置该住房。
  4. 申请人持《杭州市萧山区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和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到区住房保障部门领取购房补贴。如购房总价低于可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的,按购房总价金额发放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按年度进行发放。第1年补贴发放金额为财政补贴总额的40%,此后第2至5年每年按期发放补贴,金额为财政补贴总额的15%。
  5. 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须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累计满10年。

    达到该年限后,由人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出具《人才服务期满证明》,并按照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审核程序申报审核后,最终由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后出具意见,人才凭经认定的《人才服务期满证明》方可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变更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为个人房产。

    未达到该年限终止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的,人才应在离开我区之日起6个月内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应退还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120月×实际服务月数)。

    区城乡一体办将款项已收回的情况报区人力社保局,区人力社保局出具购房补贴款项已收回的凭证,人才凭该凭证方可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变更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为个人房产。拒不退回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6. 领取购房补贴的人才所购住房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结合该人才在我区用人单位累计工作年限,按规定申请取得经区人力社保局认定的《人才服务期满证明》或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并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变更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办理该套住房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

五、人才租赁住房

加快推进人才租赁住房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人才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加大人才租赁住房供应量,培育一批社会化人才租赁住房服务商,实行市场化运作,形成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人才租赁住房体系,力争到2020年,全区累计提供1万套人才租赁住房(人才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组织管理

  1. 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区委人才办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城乡一体办、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专项工作小组,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
  2. 用人单位及申请津(补)贴的人员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应督促用人单位每年年底在企业内部对享受津(补)贴的人员及标准进行公开。若有弄虚作假骗取津(补)贴的,或出现终止津(补)贴情形不及时报告继续领取津(补)贴等情形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在3个月内追回已发的津(补)贴;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追回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支,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津(补)贴申请。
  3. 个人和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贷款行为的,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严肃处理:取消其今后各类津(补)贴的申请资格;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将申请人的行为记录相应的征信系统;将申请人相关违规信息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4. 各镇街(平台)及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享受津(补)贴人员的动态管理,定期向所属企业了解情况,做好跟踪工作,建立健全发放津(补)贴的信息档案。区人力社保局将对本区范围内的津(补)贴发放工作定期进行检查。
  5. 本办法下发前已在企业的同类在职在岗人才,所在企业可依据本单位实际和其工作能力及业绩,适当提高其薪酬待遇,以营造有利于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环境。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萧山区企业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和《萧山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八、时间点梳理

  1. 补助、贴息申请时限为申报人毕业之日起一年内
  2. 参保1月,2万1次性补助
  3. 参保3年,1万1次性补助
  4. 3年内买房,房贷贴息不超过20万
  5.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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